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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个非典型的警察家庭,父亲是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长,儿子是警察,两个女婿也是警察。然而,1997年12月25日,因涉嫌一起持枪杀人案,这个“警察家庭”瞬间崩坍:儿子和一个女婿趁夜外逃,父亲亦被牵扯其中,不仅丢官,还被从家中被窝里揪起拘留。

  这又是一起蹊跷的杀人案:父亲起初被指控在现场参与杀人,最终却未被起诉;该案的物证在镇雄县检察院保管期间全部失踪,关键书证被指无效;原卷宗和新卷宗同一证人的陈述内容有天壤之别,而当年对父子3人“有罪陈述”的多名证人不是“失去联系”就是推翻此前供述。

  2011年12月,儿子、女婿在外逃14年后回乡自首。2013年6月20日,两人站上了镇雄县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而“取保候审”15年的父亲以家属身份旁听了庭审。

  在庭审中,两被告否认故意杀人的指控,称事后“外逃”系因镇雄县的法治环境差,父亲又身陷政治斗争,不外逃是死路一条。庭审结束前,公诉人称该案证据确实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指控,而辩护律师则请求法官宣告两人无罪,当庭释放。

  父亲叫张世勋,现年69岁,原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儿子张远波(40岁),女婿刘健(45岁),案发前系镇雄县公安局民警,案发时分别24岁和29岁。

  1997年12月25日傍晚镇雄县县委招待所门口的几声枪声,让时任副县长的张世勋成为了法庭被告席上的嫌犯——涉嫌故意杀人罪。开枪的人,正是张世勋的女婿刘健,而儿子张远波也牵涉其中,他俩也是当时镇雄县公安局的民警。

  刘健生于1968年4月24日,张远波生于1973年1月1日。刘健是退伍军人转业被安置进公安局,而张远波则由合同民警转为在编警察。

  6月20日,当刘健和张远波身穿囚服出现在镇雄县法院时,吸引了数百名群众围观。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12月25日晚,张远波同当地人陈啟军发生口角,双方分开后,张远波与刘健相遇,二人共谋后,由刘健取来一支小口径步枪;陈啟军与随后赶到的被害人张碧松相遇,张碧松持械准备帮陈啟军的忙;之后张远波等人与张碧松等人再次相遇,张远波与张碧松持刀具互殴,在此过程中,刘健开枪射击张碧松,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张碧松身中三枪,系被他人用小口径步枪击伤心、肺、大血管,至心脏骤停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刘健和张远波涉嫌故意杀人,二人在此案中作用相当,无主从关系,应以故意杀人罪依法惩处。

  不过,刘健和张远波当庭否认了指控。两人均否认“共谋取枪”;张远波不认可自己与张碧松“互殴”,辩称张碧松持刀追砍,自己是受害者;刘健承认开枪射击,但强调是在口头警告、鸣枪示警无效后才开枪的。

  张远波说,张碧松提着一把1米长的马刀对其进行追砍,他向后退的途中从一街摊上拿了一把菜刀(自卫),“张碧松挥刀向我砍来,我一边侧身往县委招待所方向跑,一边用手中的菜刀去挡张碧松砍过来的马刀。”

  刘健供述:看到张碧松持砍刀追砍张远波,我立即喊“张小二(张碧松)把刀放下,干不得”,但张小二没有听我的,仍然继续追砍张远波,我见张小二没有放下刀,就拿出枪往天空鸣了一枪,过了10多秒钟看见张小二还在提刀追砍张远波,随后向张小二开枪。刘健说,第一枪后,张小二还在追砍张远波,他认为张小二没有被打中,就又朝他开了几枪,看见张小二倒地后,停止开枪。

  “符合制止犯罪条件”

  卷宗材料显示,多名证人都指向张碧松持刀追砍张远波,而非持刀互殴。如:周乐纯、陈广、向华英等证人称,张碧松手提1米多长马刀追砍张远波的造型,就像武侠电影里面的刀客在追杀仇家一样;追砍途中,张远波一边退一边用东西(菜刀)抵挡,能听见“铛、铛、铛”几声。

  不过,公诉人出示了另几名证人的证言显示,张远波在遇到张碧松前,已从路边一烧烤摊里拿了一把菜刀藏在身上,此举属积极为斗殴做准备,所以应被认定为双方互殴。

  证人周乐纯说,看见刘健在张碧松后面揭了一下军大衣,接着就听见“啪啪啪”的几声枪响,接着张碧松就倒下了。

  陈广、向华英、周乐纯等证人证实,听见了枪声,第一枪和第二枪有时间间隔。周乐纯、向华英、张明、陈隆昆等证人说,刘健打死张碧松是迫不得已,张碧松每一刀都往张远波身上猛砍,如果刘健不开枪,张远波即便不被砍死,也要被砍成重伤。

  在证人的陈述中,有人称没有听到刘健的口头警告,有人说听见了“张小二,干不得”的警告。此外,刘健在开枪射击前是否曾朝天鸣枪示警,证人也说法不一。

  刘健的辩护人——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吴云坤律师称:刘健的行为一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二是符合《人民警察法》制止犯罪的开枪条件。

  不过,检方指控刘健和张远波在事先“共谋取枪”,为故意杀人做准备。检方的依据是王植、邓琨、宋英等人的证言。一份王植的笔录显示:张远波喊刘健去拿东西(枪),我和刘健去公安局户政大楼拿枪,我在下面等他,后来刘健在张碧松砍张远波的时候开枪。

  就此,吴云坤认为王植的这份证言系伪证,指出王植是关键证人,但原卷宗(1997-1998年的笔录)中却只有一份其笔录,不正常;且此后他离开镇雄县,回避一切镇雄关系。

  卷宗显示,事隔10余年后,对张远波和刘健“有罪陈述”的证人多已“失去联系”或“下落不明”,有人推翻了此前的陈述,还有人称当年遭遇了警方的逼供。

  公诉机关在退回侦查时,曾要求公安机关找到王植等证人,了解案发当年所作陈述是否属实,并要求对王植、宋英笔录上的手印、笔迹进行鉴定。然而,因王植等证人“下落不明”,致使这些补充侦查未能完成。而警方虽然找到了宋英,但《补充侦查报告书》写明“未对宋英的笔迹、指纹进行鉴定。”

  证人陈权对原卷宗的笔录不认可,原卷宗的证言显示刘健和张世勋坐警车来,刘健和张世勋按住张碧松打,张远波拿手枪将张碧松打死。陈权说根本不存在这一情节,且证明原始纠纷是陈啟军无理取闹、报复警察而起,张远波没有明示或者暗示别人去拿武器。

  证人宋英说:当年公安局的两个同志找我取证,我边讲他们边记,他们记好材料后说拿给我看,我只看了第一页没签名就捺印了;我丈夫邓琨(已去世,关键证人)被公安局的同志喊去取完材料回家后就跟我讲,公安机关的同志威胁他如果不说对张远波不利的话,就要把他揪去戒毒。

  证人刘承毅陈述:事发后遭公安民警威胁、逼供;办案民警问我话的时候,并不是听我如实的叙述,他先说了一通,然后要我承认他说的就是事实,我不承认,他就威胁我。刘承毅说:民警还去填了一张逮捕证,拿了一副手铐摆在我面前,我清楚地看到逮捕证上写的是我的名字;民警还威胁我说“你不承认,老子就让你进去慢慢地说”,意思是要逮捕我,以此来恐吓我。

  此外,原卷宗笔录显示邓琨说张远波喊刘健去拿枪,胡永政在场。然而,胡永政却明确告诉警方:我根本就没有听见张远波喊刘健拿过枪,也没有看见张远波暗示刘健去拿枪。

  3名辩护人指出,该案原卷宗的很多证人证言均系伪证,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原卷宗多名证人称亲眼目击了张世勋和张远波、刘健一起枪杀张碧松,然而,公诉机关在审查后最终未对张世勋提起诉讼。就此,公诉人回应,他们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做到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一个经控辩双方确认的事实:刘健所用的小口径步枪不是其警用配枪,而是从镇雄县公安局治安科借来的。刘健称“当时是借来打鸟玩”;子弹是和镇雄县另一民警刘德才打鸟时剩在枪膛里的,是刘德才带来的。

  物证在检察院全部失踪

  在法庭上,辩护人要求公诉方当庭提供血衣、弹头、弹壳等物证。公诉人说,物证在镇雄县检察院保管期间全部失踪,无法当庭提交。卷宗材料显示,镇雄县检察院吴昌卫说明:2004年该案物证保管人员因病死亡,物证下落不明。

  如今,公诉方甚至不能证明张碧松尸体内的弹头与现场所提取的弹壳是同一子弹身。就此,刘健的辩护人吴云坤说,最重要的物证遗失,无法证实张碧松的死亡与刘健开枪有直接因果关系。他还称,公诉方必须依法出示物证,否则按疑罪从无的原则,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公诉人当庭提供的《镇雄县张碧松死亡尸体法医检验鉴定书》显示,张碧松中了三枪,两枚弹头留在体内。

  吴云坤指出,根据公安部1980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有关条款规定,刑事技术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尸体检验出具检验报告,不出鉴定书;但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材料是张碧松的尸检鉴定书而不是检验报告,加之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所以此书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当庭承认该案的证据存在瑕疵,但称不影响该案的指控。

  局长“下台”后遭迫害?

  多名证人说,此案的原始纠纷系陈啟军挑衅张远波。据多名证人和张远波说,陈对张进行辱骂,大意是“以前你爹当公安局长我怕你,现在他下台了,老子今天就要收拾你”。而张远波供述,张碧松在持刀追砍自己时曾说“你老爹把我舅舅整去坐了10多年的牢,老子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