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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中总会有人想不劳而获,违法犯罪得来的钱属于赃款。有必要将赃款退还给受害者。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否可以减刑?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退赃对减刑有什么用

  主动退赃的,最多可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30%,但不低于法定的量刑幅度。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的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8条对退赃的减刑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二、盗窃罪积极退赃如何减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退赃会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法院会酌情从轻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要是盗窃罪的犯罪分子能够积极退赃的话,一般会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可能对其从轻处罚。而要是犯罪数额较大,并且情节轻微,又有退赃情节的话,那么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明宪原为河南省某某县级市某某宾馆经理兼出纳。1998年至2005年8月,其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215792元非法据为己有。同时,张明宪还实施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没有退赃。法院以贪污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判刑后其已履行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张明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监狱提请为其减刑。

  裁判结果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罪犯张明宪虽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但其系职务犯罪,未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履行财产刑,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尚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对罪犯张明宪不予减刑。

  案例评析

  本案中,罪犯张明宪在案发后没有退赃,被判刑后亦没有全部履行罚金刑,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无履行能力,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法不予减刑。

  从上述的可以知道,主动退赃的,最多可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30%,但不低于法定的量刑幅度。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