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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福建省沙县法院对张培宽等6人盗窃案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张培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所有小轿车1辆、犯罪所得4750元予以没收。

2007年8月至9月间,张培宽受彭勇等人雇用,并约定不论有无偷到东西,包车费以每天500元给付,其余费用由彭勇等人全包,由张培宽负责接送彭勇等人到福建省沙县、江西省安义县等地工业区实施盗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培宽明知雇车前去盗窃的情况下,仍开车接送彭勇等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共犯。其在盗窃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张培宽驾车参与盗窃犯罪,该车辆是犯罪工具,依法应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予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