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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刑事盗窃怎么起诉

  盗窃罪属于刑事犯罪,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

  盗窃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盗窃公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财物价值达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

  但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所以,全国各省对盗窃罪的立案数额规定不一,但“数额较大”的标准通常以一千元到三千元为起点,且三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公交车上扒窃的,刑事立案上没有数额要求。

  三、被盗物品数额的计算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案例:

  姜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间,被告人邓某某、邓某2伙同邓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姜堰市姜堰镇、顾高镇、大伦镇、白米镇等地,采取翻墙入室等手段共同盗窃作案5起。其中,被告人邓某某参与作案3起,窃得电动自行车、法兰、电焊机焊线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3487元,被告人邓某2参与作案3起,窃得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废旧电池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877元。其中,被告人邓某某、邓某2共同作案1起,窃得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360元。案发后,部分被害人及被害单位分别向姜堰市公安局白米派出所、大伦派出所报案。

  2010年8月14口,姜堰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在例行检查过程中,在两被告人租住房内发现了涉案的赃物电动车2辆、摩托车1辆、废电池11只、法兰45 只,遂对两被告人传唤盘问,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及被告人邓肯的全部盗窃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另追回法兰7只,查获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及被害单位。

  姜堰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邓某某、邓某2犯盗窃罪,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邓某某、邓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邓某某辩称其检举同案犯邓某2部分盗窃犯罪事实,依法应当构成立功。

  法院判决

  姜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邓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邓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邓肯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邓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邓某某提出的其归案后检举揭发被告人邓某2伙同邓某盗窃的其他犯罪事实,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两被告人均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已追回大部分赃款发还被害人,可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可对被告人邓某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邓某1从轻处罚。判决:

  1.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被告人邓某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3.被告人邓某某未退赃物法兰30只、电焊机焊线105米(或折价款人民币5889元),予以继续追缴。

  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被告人邓某某、邓某2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从上述可以知道,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盗窃罪属于刑事犯罪,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