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 律师文集 > 盗窃犯罪>正文
分享到:0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如果未成年人盗窃需要负刑事责任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15岁未成年人犯盗窃罪该怎么判

  1、15岁未成年人犯盗窃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必要的情况下,需要进行矫治教育。

  2、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例;

  【案情简介】

  2012年x月x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蒋xx、蒋旭x伙同蒋明x(另案处理)经过事先预谋,窜至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xxxx三楼的桂林市xxxx大酒楼(金龙寨饭店),通过外墙的铁架子攀爬到饭店内,用随身携带的撬棍等工具撬开该饭店吧台处的一个保险柜,盗走里面的4000余元,并将保险柜旁边柜子上的2000余元盗走,在撬第二个保险柜时被饭店值班保安发现并报警,后被告人蒋x、蒋旭x及蒋明x在xxx一楼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公安机关当面清点,三人共盗窃人民币6184元,案发后赃款被追缴退还被害单位。

  因被告人蒋x为未成年人,桂林市七星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了广西昊旺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涛为其辩护,接到指派后,辩护人急时与办案机关沟通、交流和提出法律意见,并急时联系被告人蒋x的家属,安抚家属的情绪,做好家属的工作。

  辩护人认为,本案为未成年人犯罪,且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盗窃数额不大,社会危害性小,量刑上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案关键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以及监督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与办案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尽量减少侦查、起诉的持续时间,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利。

  为此,辩护人与家属协商,被告的家属愿意为被告人蒋x缴纳罚金3000元,并承诺“以后一定好好管教孩子”。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了解具体案情的同时,在看守所内教育、感化被告人,被告人感到非常的后悔,后悔犯下如此大的错误,既受到了被关押失去自由的惩罚,又成为了家里面的负担,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为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的后悔与内疚,决定出去后改过自新、重新做人。辩护人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沟通,建议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办案机关也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

  经过2012年x月xx日的开庭审理,辩护人依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罪轻辩护,公诉机关也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审判长在庭上教育了被告人蒋x及其家属,采纳了辩护的建议。

  因此,本案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蒋旭x犯盗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被告人蒋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5岁的未成年人犯盗窃罪,不必负刑事责任,因为没有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管教。如果有必要,他需要接受教育。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